引言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工作报告。其中提到,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1]。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其造成被侵权人实际损害数额,在填平被侵权人损害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2],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和威慑。传统民事赔偿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旨在填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很难计算和证明实际损失,且严重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权利人市场份额流失、品牌商誉贬损,此类损失往往缺乏证据的支撑。而持续化、规模化的侵权获利却可能极高。面对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等行为,“损失填平原则”的法律威慑力显现不足。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为要件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逐步构建。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分析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增设第六十三条,明确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案件,法院可判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是立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进一步将赔偿倍数上限提高至五倍。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正式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下称“《解释》”),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精细化指南。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审理应以原告提出请求为前提,法院审查认定被告是否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其次,惩罚性赔偿系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至五倍,法院根据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
就主观要件而言,《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恶意”,《民法典》规定为“故意”,《解释》亦采取了“故意”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了“故意”和“恶意”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4]。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5]。如原告的知识产权存在较高知名度或者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则一般可以推定被告存在主观故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法院通常还是通过对客观行为的分析来推定。
《解释》第三条第2款列举了法院可以初步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五种典型情形:
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2.客观要件: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侧重于侵权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要对侵权行为、手段、规模、持续时间、后果等进行分析认定。根据《解释》第四条,以下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先后发布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主要有:
案例 |
故意 |
情节严重 |
惩罚性赔偿倍数 |
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 |
|
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 |
4倍 |
“美盛”肥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侵权方曾申请与“美盛”商标近似的标识被驳回,但仍然使用[7] |
|
1倍 |
“N1爱宠爱猫”猫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侵权方与被侵权方有过业务往来且曾接触过涉案商标[9] |
商标侵权获利260万元,侵权获利巨大 |
1倍 |
北某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某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市北某荒沙巴克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黑01民初2180号】 |
樊某江与被侵权方曾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方应知晓“北大荒”商标及商品,主观上足显傍附“北大荒”商标的恶意 |
侵权方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及线下门店销售,销售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时和“北大荒”正品白酒混同摆放,侵权情节严重 |
/ |
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浙03民终161号】 |
侵权方出资成立的公司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多次侵权表明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10] |
侵权行为在数量上具有规模性,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后果上具有恶劣性 |
3倍 |
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浙01民终5872号】 |
全面摹仿涉案注册商标及产品的行为足见其侵权主观意图十分明显 |
|
2倍 |
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沪73民终744号】 |
被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后,侵权方仍使用“威乐水泵”“WEILE PUMP”等字样,至本案开庭审理仍未停止[11] |
拒绝履行“证据出示令”,不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账簿、资料,可见其经营规模大、侵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且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3倍 |
株式会社爱某克私诉福建潮某鞋业有限公司、凌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苏民终196号】 |
侵权方不仅摹仿株式会社爱某克私在先知名的虎爪系列图标,在市场运营中以“爱思克思”“奥瑟士”等与原告品牌相近似的名称指称其品牌等,并且全方位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鞋履款式、包装盒等[12] |
凌某某在所任职的多个主体先后受到司法及行政制裁后仍转换不同公司任职,且该些公司均实施了针对株式会社爱某克私的侵权行为 |
1倍 |
稳健股份公司诉苏州稳健公司、某包装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苏民终842号 】 |
明知涉案商标及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上述行为 |
|
4倍 |
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苏01民初2672号】 |
被告以伪造原告公章、国家公文、授权书、作出虚假声明等诸多违法行为实施侵权获利[14] |
|
/ |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